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我省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同时《条例》明确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违反该项条款,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条例》明确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所采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如违反该项条款规定,《条例》明确,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