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厅近日对2013年出台的《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办法》对全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条件、育苗计划和质量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将全省保障性苗圃的申报对象由国有育苗单位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育苗者,每年造林面积超过3000亩的企业,可申请建设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此举解决了一些县(市、区)因没有国有育苗单位而无法申报省保障性苗圃的问题,为造林企业用苗提供了方便。
《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9年4月30日。目前,江西省林业厅正在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批省保障性苗圃申报工作。